第五十三条 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第五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使命人。
第五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值不能确按时,完税价值由海关依法估定。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值蕴含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址起卸前的运输及其有关用度、保险费;出口货物的完税价值蕴含货物的货价、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址装载前的运输及其有关用度、保险费,但是其中蕴含的出口关税税额,该当予以扣除。
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值,由海关依法确定。
第五十六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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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表国当局、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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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特定地域、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处的进出口货物,能够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领域和法子由国务院划定。
遵循前款划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域、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处,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第五十八条 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划定领域以表的一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由国务院决定。
第五十九条 经海关核准临时进口或者临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障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临时免纳关税。
第六十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使命人,该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纳税使命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从属海关关长核准,海关能够采取下列强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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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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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采取强造措施时,对前款所列乃岚使命人、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造执行。
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使命人,该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第六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使命人在划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显著的转移、隐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富迹象的,海关能够责令纳税使命人提供担保;纳税使命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从属海关关长核准,海关能够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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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截留纳税使命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富。
纳税使命人在划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从属海关关长核准,海关能够书面通知纳税使命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变卖所截留的货物或者其他财富,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使命人在划定期限内已缴纳税款,海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以至纳税使命人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失的,海关该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纳税款,该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使命人补征。因纳税使命人违反划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能够追征。
第六十三条 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该当立即退还;纳税使命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能够要求海关退还。
第六十四条 纳税使命人同海关产生纳税争议时,该当缴纳税款,并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
第六十五条 进口环节海关代纳税的征收治理,合用关税征收治理的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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