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过境停顿,该当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24幼时,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向海事治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经海事治理机构核准后,方可进、出港口。国际航行船舶,还该当依照国务院颁布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查抄法子》第六条划定的功夫提前预汇报。
定船舶、定航路、定货种的船舶能够办理定期申报手续。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船舶载运尚未在《危险货物品名表》(国度尺度GB12268)或者国际海事组织造订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定》内列明但拥有危险物质性质的货物,该当依照载运危险货物的治理划定办理进、出港口申报。
海事治理机构接到汇报后,该当实时将上述信息传递港口地点地的港口行政治理部门。
办理申报手续能够选取电子数据处置(EDP)或者电子数据互换(EDI)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办理进、出港口申报手续,申报内容应至少蕴含:船名、预计进出港口的功夫以及所载危险货物的正确名称、编号、类别、数量、个性、包装、装载地位等,并提供船舶持有安全适航、适装、适运、防传染证书或者文书的情况。
对于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船舶需提供集装箱装箱查抄员署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对于易燃、易爆、易侵蚀、剧毒、放射性、习染性、传染风险性等危险品,船舶该当在申报时附具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当苦衷项、人员防护、应吃紧救和泄漏措置措施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 海事治理机构收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的申报后,该当在24幼时内做出核准或者不核准船舶进、出港口的决定。
对于申报资料明确显示船舶处于安全适航、适装状态以及所载危险货物属于安全状态的,海事治理机构该当核准船舶进、出港口。对有下列情景之一的,海事治理机构该当不容船舶进、出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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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申报显示船舶未持有有效的安全适航、适装证书和防传染证书,或者货物未达到安全适运要求或者单证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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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八匚O栈跷锵倒人痉ā⑿姓律例不容通过水路运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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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船舶载运需经国度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危险货物,或者载运需经两国或者多国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危险货物,应在装货前获得相应的核准文书并向海事治理机构登记。
第二十七条 船舶从境表载运有害废料进口,国内收货单元应事先向预约到达港的海事治理机构提交书面汇报并附送出口国当局准许其迁徙以及我国当局有关部门核准其进口的书面资料,提供承运的单元、船名、船舶国籍和呼号以及航行打算和预计到达功夫等情况。
船舶出口有害拔除物,托运人应提交我国当局有关部门核准其出口,以及最终主张地国度当局准许其进口的书面资料。
第二十八条 核动力船舶、载运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船舶以及5万总吨以上的油轮、散装化学品船、散装液化气船从境表驶向我国领海的,不论其是否挂靠中国港口,均该当在驶入中国领海之前,向中国船位汇报中心传递:船名、危险货物的名称、装载数量、预计驶人的功夫和概位、挂靠中国的第一个港口或者申明过境。挂靠中国港口的,还该当依照本划定第二十三条的划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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