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WIN

提供一站式解决规划,打造危险品运输第一品牌
yw 英文网站 | 在线留言 | 常见问题 | 网站地图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000-7690
向左
  • 危险品加固
  • 危险品报关
  • 危险品包装
  • 电池运输
  • 仓储与配送
  • 医药原料运输
  • 宠物运输一站式服务
  • 化工品运输一站式解决规划
向右
行业律例首页 >> 行业律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章:进出境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章:进出境物品

 第四十六条 幼我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

出处:www.gotonecargo.com   分类:行业律例  颁布:2014/11/26 17:29:36
提要:进出境物品海关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物品海关法。

 第四十六条 幼我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该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十七条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该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验。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第四十八条 进出境邮袋的装卸、转运和过境,该当接受海关监管。邮政企业该当向海关递交邮件路单。

  邮政企业该当将开拆及封发国际邮袋的功夫事先通知海关,海关该当按时派员参与监管检验。

  第四十九条 邮运进出境的物品,经海关检验放行后,有关经营单元方可投递或者交付。

  第五十条 经海关登记准予临时免税进境或者临时免税出境的物品,该当由自己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

  过境人员未经海关核准,不得将其所带物品留在境内。

  第五十一条 进出境物品所有人申明烧毁的物品、在海关划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以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由海关遵循本法第三十条的划定处置。

  第五十二条 享有表交特权和豁免的表国机构或者人员的公务用品或者自用物品进出境,遵循有关司法、行政律例的划定办理。

首 页 |危险品国际物流 |2-9类危险品 |危险品包装 |资质保险 |成功案例 |新闻资讯 |关于BWIN |联系BWIN |网站地图
ewm

扫一扫 加微信给您报价

2014—2028  BWIN版权所有    网址:www.gotonecargo.com
征询热线:400-000-7690      电话:18026508954      传真:400-000-7690      E-mail:  miki@gotonecargo.com
地址:丽江市龙岗区平湖华南城M22栋128号  登记号:粤ICP备09203606号

美国分公司
电话:18926422612
上海分公司
电话:13167090561
传真:021-33250522
昭通分公司
电话:18026508954
传真:020-62619465
香港分公司
电话:+852-31840396
手机:(852)62816906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