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幼我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该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十七条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该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验。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第四十八条 进出境邮袋的装卸、转运和过境,该当接受海关监管。邮政企业该当向海关递交邮件路单。
邮政企业该当将开拆及封发国际邮袋的功夫事先通知海关,海关该当按时派员参与监管检验。
第四十九条 邮运进出境的物品,经海关检验放行后,有关经营单元方可投递或者交付。
第五十条 经海关登记准予临时免税进境或者临时免税出境的物品,该当由自己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
过境人员未经海关核准,不得将其所带物品留在境内。
第五十一条 进出境物品所有人申明烧毁的物品、在海关划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以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由海关遵循本法第三十条的划定处置。
第五十二条 享有表交特权和豁免的表国机构或者人员的公务用品或者自用物品进出境,遵循有关司法、行政律例的划定办理。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章:进出境货物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章:关税
<< 返回

扫一扫 加微信给您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