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已于2003年11月21日经第15次部务办公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治理划定》,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治理,保险水上人命、财富安全,预防船舶传染环境,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しā贰ⅰ吨谢嗣窆埠凸劭诜ā贰ⅰ吨谢嗣窆埠凸诤咏煌ò踩卫硖趵贰ⅰ吨谢嗣窆埠凸O栈钒踩卫硖趵泛陀泄毓市榈幕,造订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合用于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
第三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治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掌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治理工作。
交通部直属和处所人民当局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海事治理机构遵循有关司法、律例和本划定,具体掌管本辖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治理工作。
第四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必须切合国度安全出产、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传染的划定,保障船舶人员和财富的安全,预防对环境、资源以及其他船舶和设施造成侵害。
第五条 不容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关水域等航运渠路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交通部划定不容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容在通常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报为通常货物。不容未获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以及超过交通部划定船龄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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