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路路危险货物运输治理,保险运输安全,特造订本划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路路危险货物运输(含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元和幼我,均应遵守本划定。
第三条 路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按交通部尺度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定》和国度尺度GB13392《路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危险货物品名分类以交通部宣告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掌管本划定及有关技术规范的组织执行。
第二章 运输根基前提
第五条 凡从事路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元,必须占有能保障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
第六条 从事交易性路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元,必须拥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治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治理人员,并已成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现任造、车辆设备保养维建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造度。
第七条 直接从事路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建作业和业务治理的人员,必须把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本地地(市)级以上路路运政治理机关查核合格,发给《路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属具,必须切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定》划定的条 件,经路路运政治理机关审验合格。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非交易性运输单元需从事路路危险货物运输,须事前向本地路路运政治理机关提出版面申请,经审查,切合本划定运输根基前提的报地(市)级运政治理机关核准,发给《路路危险货物非交易运输证》,方可进走运输作业。从事一次性路路危险货物运输,须报以县级运政治理机关审查核准,发给《路路危险货物一时运输证》方可进走运输作业。
第十条 凡申请从事交易性路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元,及已获得交易性路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长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项主张单元,均须按划定向本地县级路路运政治理机关提出版面申请,经地(市)级路路运政治理机关审核,发给加盖路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的《路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路路运输营运证》,方可经营路路危险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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