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危险品货物拥有比通常货物更大的危险,列国立法对于托运人在托运危险品时都有出格的使命要求。我国《海商法》第六十八条划定,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该当遵循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划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该当采取的预防风险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也划定,“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该当向承运人注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风险、应急措施等情况。运输危险化学品必要增长抑造剂或者不变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该当增长抑造剂或者不变剂,并奉告承运人。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通常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通常货物托运。”
遵循我国海事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划定,对于属于国际危险品规定中列明的危险品,在进行海上运输前,托运人必须到海事部门进行危险品申报,获得核准并该当遵循司律例定在危险货物装船前将货物的品名、理化特点、重要成分、包装步骤、危险预防措施等以书面大局通知承运人,以便承运人凭据该危险品的个性决定是否运输并妥善装载,预防危险变乱的产生。若是托运人没有通知或没有如实通知危险货物的上述信息,承运人因而将该货物当做通常货物推广适货和管货使命,那么,承运人对该危险货物产生的任何灭失或败坏不掌管任。承运人还能够在职何功夫、任何地址凭据情况必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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