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托运人不推广通知使命的严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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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www.gotonecargo.com 分类:常见问题 颁布:2015/2/13 17:00:00
提要:托运人在没有推广通知使命时,所承担的责任是严格责任。我国《海商法》第七十条划定了托运人的错误责任准则,但该条针对通常货物。第六十八条关于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的使命的划定属于特殊划定,托运人违反通知使命未经承运人赞成托运危险货物,对承运人造成损失的,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托运人在没有推广通知使命时,所承担的责任是严格责任。我国《海商法》第七十条划定了托运人的错误责任准则,但该条针对通常货物。第六十八条关于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的使命的划定属于特殊划定,托运人违反通知使命未经承运人赞成托运危险货物,对承运人造成损失的,就应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是否在装运货物时知悉货物危险性,即托运人是否有不对,在所不问。要求托运人承担严格责任现实是司法对风险承担的划分。在承托双方都不熟悉货物的危险性时,托运人承担严格责肆意味着危险货物造成损失的风险由托运人承担。这一方面是由于托运人处于一个更有利的职位发现货物的危险性,另一方面也会促使托运人越发审慎托运危险货物从而推进海上安全。
托运人承担严格责任应满足以下要件[1]:(1)托运人托运的货物拥有危险性;跷锸欠窬呶O招允鞘率滴侍,产生个案时需由法院具体认定。确定货物的危险性不以行政机关假造的危险品目录列举为限。危险品目录之表货物只有具备危险性身分即可认定为危险品。(2)托运人未推广通知使命或通知谬误,承运人不知路货物具危险性。承运人承运时知路或该当知路所运输货物的危险性的,不得要求托运人对货物造成的损失承担严格责任。(3)危险货物产生危险危及船舶或其他货物,承运人因而遭逢损失。(4)危险和侵害有因果关系。因与托运人主观不对无关,托运人托运时是否知路或该当知路货物危险性,在严格责任认按时在所不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