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路危险货物运输治理划定》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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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www.gotonecargo.com 分类:行业律例 颁布:2014/12/24 14:32:12
提要:《路路危险货物运输治理划定》附则关于危险品运输的划定。
《路路危险货物运输治理划定》附则
第六十八 条本划定对路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未作划定的,依照《路路货物运输及站场治理划定》执行;对非经营性路路危险货物运输未作划定的,参照《路路货物运输及站场治理划定》执行。
第六十九 条路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和《路路运输证》工本费的具体收费尺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财政、价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鉴定。
第七十条 交通运输部能够凭据有关行业协会的申请,经组织专家论证后,统一颁布能够依照通常货物执行路路运输治理的危险货物。
第七十一条 本划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原交通部2005年颁布的《路路危险货物运输治理划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及交通运输部2010年颁布的《关于批改〈路路危险货物运输治理划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