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治理划定》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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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www.gotonecargo.com 分类:行业律例 颁布:2014/12/30 11:25:30
提要:《港口危险货物治理划定》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划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划定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拥有毒害、侵蚀、爆炸、点火、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拥有风险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六十三条本划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2003年8月29日交通部颁布的《港口危险货物治理划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