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用爆破器材的出产工艺技术应是成熟、靠得住或经过技术鉴定的。
(2)凡从事民用爆破器材出产、贮存的企业,应造订能领导正常出产作业的工艺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3)可能引起点火变乱的机械化作业,应凭据危险水平设置自动报警、自动;⒆远侗⒂钡却胧
(4)所有与危险品接触的设备、用具、仪表应相容
(5)有危及出产安全的专用设备应按有关划定进行安全鉴定。
(6)预防火火药出产中混入杂质。
(7)在出产、贮存、运输等过程中,要预防摩擦和撞击。
(8)在出产、贮存、运输时,不允许使用明火,不得接触明火或表表高温物;特殊情况必要使用时,在工艺资猜中应作出明确注明,并应限度在肯定的安全领域内,且遵守用火细则。
(9)出产用设备在歇工检建时,要彻底算帐残存的火火药;必要电焊时,除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表,还要采取解除杂散电流的措施。
(10)要有预防静电产生和堆集的措施。
(11)要实时预防机械和设备故障。
(12)在火火药的出产中,预防空气受到绝热压缩。
(13)出产、贮存工房均应设置避雷设施,所有构筑物都必须在避雷针的;ち煊蚰。
(14)火火药出产厂房内的所有电气设备都应采取防爆电气设备,所有设施都应满足防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