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治理划定》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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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www.gotonecargo.com 分类:行业律例 颁布:2014/12/29 18:15:59
提要:《港口危险货物安全治理划定》第一章:总则。
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治理划定》已于2012年11月2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治理,预防和削减危险货物变乱,保险人民性命、财富安全,;せ肪,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蹬仔关司法、行政律例和国际协议,造订本划定。
第二条在港口内进行装卸、过驳、贮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活动(以下简称“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合用本划定。
第三条本划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际海事组织造订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定》和国度尺度《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拥有爆炸、易燃、毒害、习染、侵蚀、放射性等个性,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富毁损或者对环境造成风险而必要出格防护的货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治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治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治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设立的港口行政治理部门具体掌管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治理工作。
港口地点地的视注县人民当局治理的港口,由视注县人民当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治理部门或者视注县人民当局设立的港口行政治理部门具体掌管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治理工作。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划定的掌管港口危险货物治理工作的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治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