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产业(2012)5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车辆出产企业、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美满《车辆出产企业及产品布告》(以下简称《布告》)治理,提高罐式危险品运输车及半挂车的安全技术机能,保险人民人民性命财富安全,我部组织造订了《罐式危险品运输车及半挂车补充安全技术要求》(以下简称《补充安全技术要求》),现予颁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2月1日起,申报《布告》的罐式危险品运输车及半挂车,应遵循《补充安全技术要求》,增长有关安全机能检验。对不切合《补充安全技术要求》的车辆,不予列入《布告》。
二、《布告》内已有的罐式危险品运输车及半挂车产品,有关企业应按《补充安全技术要求》积极进行整改。2013年5月1日后仍不能切合要求的产品,将赐与暂停《布告》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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