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责任是若何分类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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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www.gotonecargo.com 分类:常见问题 颁布:2015/2/2 17:00:00
提要:国际货运代理是指国际货运代理组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有关业务,并收取劳务报答的经济活动。国际货运所有参加方都承担着肯定的责任和使命,那么这些责任和使命又是怎么分类的呢?
国际货运代理是指国际货运代理组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有关业务,并收取劳务报答的经济活动。国际货运所有参加方都承担着肯定的责任和使命,那么这些责任和使命又是怎么分类的呢?
(一)以纯正代理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货代公司作为代理人,在货主和承运人之间做牵线搭桥的作用,由货主和承运人直接签运输合同;醮臼杖〉氖怯督,责任幼。当货物产生灭失或败坏的时辰,货主能够直接向承运人索赔。
(二)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1、货代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承运人)签定合同
2、在铺排储运时使用自己的仓库或者运输工具
3、铺排运输、拼箱集运时收取差价
以上这三种情况,对于托运人来说,货运代理则是作为承运人,该当承运人的责任。
(三)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当货运代理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并签发自己的无船承运人提单时,便成了无船承运经营人,被看做是司法上的承运人,他一身兼有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性质。
(四)以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当货运代理掌管多式联运并签发提单时便成了多式联运经营人(MTO),被看作是司法上的承运人。
1、结合国《多式联运协议》划定MTO对货物灭失或延长交付的赔偿责任。
(1)对于货物灭失或败坏的赔偿限额最多不超过每件或每运输单元920SDR,或每公斤不得超过2.75SDR,以较高者为准。但是国际多式联运若是凭据合同不蕴含海上或内河运输,则MTO的赔偿责任按灭失或败坏货物毛沉每公斤不得超过8.33SDR推算单元。
(2)、对于货物的迟延交付,划定了90天的交货期限,MTO对迟延交货的赔偿限额为迟延交付货物的运费2.5倍,并不能超过合同的全程运费。
2、我国《海商法》划定MTO对货物灭失或延长交付的赔偿责任
(1)对于货物灭失或败坏: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运输单元666.67SDR,或依照灭失或败坏的货物毛沉,每公斤2SDR,以两者中较高的为准;(2)对于迟延交付,我国的《海商法》划定货物交付期限为60天,MTO迟延交付的赔偿限额为迟延交付货物的运费数额,但承运人的有意或者不作为而造成的迟延交付则不享受此限度。
(五)以“混合”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货运代理,从事的业务领域较为宽泛,除了作为货运代理代委托人报关、报检、铺排运输表,还用自己的雇员,以自己的车辆、船舶、飞机、仓库及装卸工具等来提供
服务,或陆运阶段为承运人,海运阶段为代理人。对于货运代理的司法职位简直认,不能单一化,而应视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
(六)以合同条款为准的责任划分
在分歧国度的尺度买卖前提中,往往具体订了然货运代理的责任。通常,这些尺度买卖前提被结合在收货证明或由货运代理签发给托运人的类似单证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