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维建治理
第十八条 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建、改装的单元,必须建设防爆、去污洗濯等设备,划定专用建理车库,经路路运政治理机关审查核准,在技术合格证上加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建专用》,方能从事维建、改装作业。
第十九条 动用明火维建装运过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罐(槽)车,要执行执杏装动火”审批造度,作业前必须对车辆进行测爆和安全处置。
第六章 变乱处置
第二十条 在运输危险货物的过程中,产生点火、爆炸、传染、中毒等变乱,驾乘人员必须凭据承运危险货物的性质,按划定要求,采取相应的救急措施,预防事态扩大;并应实时向本地路路运政机关和有关部门汇报,共同采取措施,解除风险。
第二十一条 产生沉大危险货物运输变乱时,本地路路运政治理机关应实时赶赴现场,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急救,并做好现场纪录,按有关划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 凡产生人身伤亡或沉大经济损失的危险货物运输变乱,本地路路运政治理机关应在三天内将变乱情况汇报上级机关,并在三十天内提出处置定见,汇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通知车籍地点地路路运政治理机关。
第七章 监督查抄
第二十三条 各级路路运政治理机关应遵循本划定,加强对路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督查抄。凡从事路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元和人员,必须接受路路运政治理机关的监督查抄。
第二十四条 路路运政治理机关应按本划定和有关技术规范,对路路危险货物运输单元的运输前提、安全治理、专用防护设备、运输单证、运输质量和技术业务规范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查抄,发现隐患应实时解除。
第二十五条 各级路路运政治理机关在查抄中发现违 行为,应做好现场纪录,经被查抄人签认,作为处置违 的凭据,依照交通部《路路运输违 处罚划定》(试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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